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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陕西师范大学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9-03-11点击:

校党委常委会2017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23日陕师校发﹝2017﹞114号文件发布

陕西师范大学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监督是指对有偿取得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和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出租、资产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招标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总人数九人。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和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内部控制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和两位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督促负责采购招标的各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类专项招标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三)监督招投标有关制度和程序的落实。

(四)研究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投诉问题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研究招标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学校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议题的收集与整理,拟定会议议程和会议纪要,整理和保存会议记录。监察处处长为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第七条招标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包括:

(一)对招标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流程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招标程序进行备案监督,重大项目招标进行现场监督;

(三)监督有关人员遵守招标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

(四)受理学校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发现招投标中的问题线索;

(五)向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监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学校招标监督工作主要采用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

(一)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重点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学校招标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察处通过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抽查等方式对日常招标工作进行备案监督。

(三)重点对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型仪器采购等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第九条开标前期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采购或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及发售情况;

(三)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四)投标单位的入围考察情况;

(五)评标专家的产生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第十条开标过程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单位数量等情况;

(二)投标人的资质;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公开唱标等情况;

(四)评标小组评议情况;

(五)废标和流标的认定情况;

(六)评标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结果及后续工作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采购或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情况;

(二)合同签订情况;

(三)合同的变更或修订情况;

(四)采购或工程项目完成后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各招标主体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投诉问题的情况,处理采购招标中的重大投诉问题。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学校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未经核准,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投标人名单、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泄露其他秘密的;

(四)干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招标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纵容或包庇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问题,招标组织部门在查实后,取消其入围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事业经费进行的招标活动及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其他招标活动的监督。对学校采购文件规定范围之外的招标或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