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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陕西师范大学校、院(系)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日期:2017-06-13点击:

校党委常委会2001年12月18日讨论通过

2001年12月30日陕师党发[2001]21号文件发布

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高等学校,实行校、院(系)务公开是依法治校,加强学校民主监督、科学决策重要措施,是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办学过程中主人翁作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的校、院(系)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校、院(系)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的校、院(系)务公开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成立“校、院(系)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赵世超;副组长:武国玲、张渭淮;成员:张建成、周延辉、李磊、房喻、马云霞、刘新平、李炜、王继、裘国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李磊(兼)。办公室负责处理校、院(系)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校、院(系)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党委领导下制定校务公开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并指导全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审定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检查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接受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由党总支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院(系)务公开工作并处理相关问题。院(系)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校、院(系)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

二、校、院(系)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2.干部人事问题。包括干部竞聘和考核、职称评聘、人员聘任、人才引进的条件、标准、程序、结果以及实施岗位津贴、奖励的原则和方案等。

3.财务问题。包括学校事业费的预算、重大项目开支、各种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的情况等。

4.基建问题。包括各类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质量监理、验收等。

5.福利问题。包括教职工住宅的管理、调配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问题。

6.采购问题。包括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的渠道、价格等。

7.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院(系)务公开的内容

1. 院(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等。

2.院(系)主要经费的收支及使用效益情况。

3.院(系)岗位竞聘方案。

4.院(系)内奖励原则和方案。

5.院(系)内大宗物资采购的渠道、价格等。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以上校、院(系)务公开的内容,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涉及单位局部工作的,在单位内部公开。

三、校、院(系)务公开的方法和监督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凡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确定前,必须提交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部门发展规划必须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充分发挥教代会四个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各委员会要在党委领导下和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对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教代会报告调研情况。

(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校、院(系)务公开体系。利用网络、校报、广播、有线电视、宣传橱窗、《工会通讯》等载体,设立校、院(系)务公开栏目,保证校、院(系)务公开渠道畅通。

(三)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校、院(系)务公开通报会制度,及时向学校师生校、院(系)务工作,征集反馈信息,听取师生意见,保证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校、院(系)务公开通报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4.建立校、院(系)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张渭淮;副组长:周延辉、李磊;成员:王金秀、李春琦、田振军、庞奖励。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周延辉。院(系)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公开制度和任务是否落实,是否按时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师生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被采纳,听取群众对公开工作的评价、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院(系)务公开监督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校、院(系)务公开的工作步骤

(一)学校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部署、领导校、院(系)务公开工作。

(二)学校和各院系分别制定校、院(系)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三)校、院(系)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

(四)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院(系)教职工大会,实施校、院(系)务公开工作。

(五)制定整改措施,报学校校、院(系)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五、校、院(系)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校、院(系)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决反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及时纠正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推行校、院(系)务公开,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二)在校、院(系)务公开中,要认真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向教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严禁在校、院(系)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欺骗群众。对在校、院(系)务公开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单位责任人,将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办法由校、院(系)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