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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3-29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反复性顽固性、改头换面、隐蔽隐性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驻教纪监办函〔20238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培训工作中存在组织公款旅游或为公款旅游提供便利的;

2.明知培训内容中有公款旅游,依然带头参加或者组织、批准本单位本部门人员参加培训的;

3.个人参加培训内容中有公款旅游的;

4.个人参加培训内容中无公款旅游,但本人借机旅游并公款报销的;

5.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二、随机开展抽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校内各单位开展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自查工作要求

1.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典型案例通报(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2/t20230220_247720.html,深刻汲取教训,严守纪法红线,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2.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对照上述自查重点,加强与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内部控制办公室)沟通协作,从财务报销、培训管理、发票开具、与社会公司合作等关键环节,认真排查是否存在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将督促涉案单位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深入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健全有效治理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的相关机制制度。

3.各单位要如实上报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加强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现不如实报告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4.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自查没有发现相关情况的,也应形成零报告。书面报告应经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2023414日(星期五)前报纪委办公室(长安校区校务楼201室)。

联系人及电话:唐朋辉85310682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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